一、接受财政投(融)资项目(各处室评审项目报领导批复后转评审中心)
二、资料审核(派发缺件函等)
三、工程项目初审、出具初审报告:评审中心送审处室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共肆份
(根据洪府厅发[2006]80号文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同意或无意见反馈视同认可,直接出具审结报告)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初审报告对数
五、出具调整报告:评审中心送审处室
(时效同初审报告)
六、会商(针对书面反馈意见,安排送审处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审中心及其它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调整)
七、出具拟定稿(送分管主任签署意见)
八、出具定案表,盖章返还中心(非经建处委托项目加壹份) 共肆份+壹份
九、出具审结报告:评审中心送审处室、经建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共肆份+壹份
(非经建处委托项目加壹份)
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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