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局内动态
我市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29  访问量: 

为进一步管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近日我市修订完善了《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相应调整,并首次提出可适当向财力薄弱县区倾斜。

《办法》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产业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为“三无”贫困户增加稳定的收入来源。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完善配套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进行补助。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进行贴息等。

在优化资金管理机制方面,《办法》鼓励县区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市人大批复本级预算后的60日内,市财政将会同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按因素分配法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区。各级扶贫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在充分征求村、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