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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财罚〔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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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西晟和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褚村西龙街368号

你公司参与由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中共南昌市委保密机要局“南昌市非涉密计算机监管平台安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X2017-G1190)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根据评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经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账户名称:南昌市财政局,账号:188261018110301398X4,

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并备注南昌市财政局(非税)3363100242。如未按期执行,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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