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洪财购罚字〔2017〕1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1-24 访问量: |
当事人:江西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社12层1203房
根据南昌市人防办反映的情况,我局调取了你公司代理的“短波电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T2016004)的招标文件,经核实,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分”中设置了 “业绩”、“在江西设立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分项,但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并未设置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和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商务需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该项目予以废标,修改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给予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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