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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18  访问量: 

洪财农[2018]60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工部、扶贫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和南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 中共市委农村工作部 南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16]16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办[2018]10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以贫困村为重点,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市本级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增长比例符合上级要求。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贫困状况依据各县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相应调整,并可适当向财力薄弱县区倾斜。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各县区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脱贫的目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产业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为“三无”贫困户增加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完善配套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补助。

(四)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以外的村民住房。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县级审批,强化县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力度,以脱贫成效为向导,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九条县(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县级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项目安全性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县、乡间确定项目管理权,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在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县级财政部门应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

第十一条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人大批复本级预算后的60日内,市财政会同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按因素分配法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区)。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各级扶贫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在充分征求村、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县、乡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三)市本级及县区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各县(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县(区)财政局和扶贫办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在项目实施前,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注重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扶贫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绩效管理工作的抽查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在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求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共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